手机电子证据取证,就是指恢复已被破坏的计算机数据及提供相关的电子资料证据,具体而言,是办案人员对存在于手机内存、SIM卡、闪存卡和移动运行商网络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保护和分析,整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能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过程。
当下,计算机犯罪个案数字不断上升,犯罪手段日趋数字化,手机作为最普及的一种通讯工具已经衍生至社会各个群体,而手机短信作为国人最常用的一种重要联络方式,由于其具有便捷性和隐蔽性,也被犯罪分子作为重要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使用,如利用短信指挥犯罪活动或者直接进行诈骗活动。
手机电子证据取证是打击短信诈骗的有效手段
2011年4月22日中午,郭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利用电脑连接手机短信群发器向湖南省某县居民凌某手机发送内容为“我行将在你的帐户中扣除费用1200元……”的虚假短信,凌某在收到信息后,按照信息提示打电话过去,郭某谎称凌某信用卡被人透支5万元,凌某称自己只在邮政储蓄开有帐户,内有余额16000余元。郭某遂告诉凌某按照电话提示在自动取款机上操作安装“防扣费”系统,在郭某提示下,凌某将其帐上的15578元转到郭某账上。之后,郭某采用同样的方法从鲁某处骗取8000余元。
在这类案件中,若能通过法定手段收集到发送者或者是接受者的短信内容,对证实案件往往就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
手机电子证据取证协助办案人员破获众多大案特案
因此,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手机电子证据取证: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作为最终审判的证据材料。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侦查和审判中使用。
手机电子证据取证专业装备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
当然,办案人员在手机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还可能遇到许多棘手的情况,通过以上两种简单方式无法完成,此时就必须采用具有针对性的手机电子证据取证工具,比如“效率源一站式智能手机专业取证系统”这类专业装备,可以严格按照司法取证流程组织软件流程,通过手机登记、镜像(证据固化)、MD5和HASH校验、数据提取、数据深度挖掘等功能完成复核司法取证流程的手机电子证据取证,有力打击手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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